法规依据: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发布FCC-22-84 与FCC Document: KDB986446D01 Covered Equipment v02
实施日期:
自2023年2月6日起
涵盖范围:
所有的FCC设备授权,不管申请人是美国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都必须指定一个美国境内的联络处作为FCC设备授权流程的服务代理人,代表申请人递交设备授权程序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代理商角色:
服务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但不应是TCB机构或FCC认可的实验室及其关联的个人或企业。美国境内的企业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作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必须持有一个联邦注册号-FRN。
授权方式:
以一份正式的信函证明授权美国当地代理,每一个FCC设备授权的案件档案都必须包含一份当地代理的授权证明文件。
授权声明内容:
申请方或所申请的产品均不在禁止清单
申请方和当地代理人双方签字
申请方表达被代理意愿,并指定当地代理人接受传票送达的义务
提供代理人的美国当地地址和电子邮箱
申请方需确保其产品终止所有销售和进口或任何涉及该设备的FCC相关程序结束后,依然维持其当地代理人不少于一年的义务
需注意:
进入市场的产品,或者停止销售一年内的产品,如果代理变更了,则TCB必须通知FCC将相关证书设置为“审核模式”, 直到认证档案中的代理授权信更新好。
需要声明模板欢迎联系索取,对于没有美国当地代表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当地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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