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记得,今年3月5日,工信部公布了媒体曝光的山东河南两省“携号转网”违规问题人员的处理意见,一次性处理了28名相关责任人。详细名单见《首发!央视曝光运营商“携号转网”乱象,人员处理结果完整曝光!》 对人的处理,算是比较重的;但对企业主体的处理是通报批评,显得就有点轻了。 有人就问了,携号转网这么大的事,除了处理责任人,难道对公司就不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吗?当然不是!
携号转网的监管工作,主要的法规依据是《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本身没有罚则。但是第十四条指出: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携号转网是去年才开通的服务,《电信条例》自然没有直接相关的条款。从实际来看,用户携入一般运营商都是举双手赞成的,容易出现问题的是用户携出,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妨碍、阻止、拖延用户携转到其他运营商。 对照《电信条例》发现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违反这一条,对应的罚则为《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拒绝、阻止、妨碍、拖延用户转出到别的运营商,不仅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利,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也是在进行不正当竞争。 所以,从法理上看,对携转违规问题的处罚套用《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是合适的。
我国携号转网全面实行之前,进行过多年的试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没有发布之前,相关的监管依据是《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当时就有详细的罚则。 《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携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号码携带。《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电信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现已七十一条)进行处理。 备注:2014年电信条例修改,删除了第二十四条后,原电信条例的第七十二条是现在电信条例的第七十一条。
湖北省是试点城市,2014年,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就曾对某移动公司因为无故拒绝、阻止用户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开出了罚款60万元高额罚单,依据的就是上面的办法。 这也是迄今为止,全国关于携号转网业务的违规现象做出的额度最高的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没有到顶格处罚的程度。 因此,携号转网的违规行为一旦被立案查实,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单从罚款金额来看,顶格就可达到100万元。当然,企业被处罚了,相关的责任人还能有“好果子”吗?关于对运营商的处理,你该知道这些事 温馨提醒:马上要开“两会”了,携号转网相关工作要重点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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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重拳来了!携号转网出问题顶格可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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